抢劫、抢夺数额定罪量刑起点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05 16:21) 点击:312 |
抢劫、抢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我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有效、准确、严厉地打击抢劫、抢夺犯罪分子,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1、抢夺数额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其数额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抢夺公财 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1、抢夺老年人财物的; 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的; 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的; 4、抢夺残疾人财物的; 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的; 7、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外的其他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 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1、夺取财物时,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方法的; 2、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 3、共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3、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 3、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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