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违法停车处罚规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1:22) 点击:295 |
深圳市违法停车处罚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道路停放、临时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违法停车的管理,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从严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上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罚款1000元。 二、在下列道路违法停车的,罚款500元。 (一)、滨海大道、滨河路、沿河路、春风高架桥、爱国高架桥、北环大道、香蜜湖路、泥岗路、布心路、皇岗路、南海大道、月亮湾大道、西部通道、深南路、深南大道、笋岗路、布吉路、文锦路、红岭路、新洲路、侨城东路、望海路、东滨路、桃园路、桂庙路、沙河西路、深盐路、环梅路全路段; (二)、立交桥上(含匝道)、交叉路口(含导向车道为起点)、人行道上; (三)、小区出入口、人行横道、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四)、交警部门已经发布临时交通限制通告并采取管制措施的路段。 三、除上述一、二所列情形外,在其他路段违法停车的,罚款200元。 四、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扣车场停放。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止。 2014年4月24日 相关法规: 2014年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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