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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受理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3 14:10)    点击:324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呢?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写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ô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还依据企业的类型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

  ④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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